土地有房地合一稅嗎?這是許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土地時會面臨的疑問。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的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之土地,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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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也可能需要繳交房地合一稅
有許多民眾在購買土地時,常因缺乏房地合一適用範圍的土地相關資訊,導致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土地在日後出售時,應負擔房地合一稅的沉重稅負。依照房地合一稅條例規定,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包括土地、建物、房屋及與房屋不可分離之土地,並須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取得後持有期間滿2年且在105年1月1日後取得,且為非自用住宅用地或非自用農地。此外,因遺贈、繼承、贈與或因信託關係因信託財產的所有權而取得之土地,以及公司清算或解散時因分配而取得之土地,若於取得後4年內出售,也須課徵房地合一稅。
因此,民眾在購買土地前,應先了解該土地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以避免後續出售時發生爭議或面臨高額稅負。若有相關疑問,可向稅務機關諮詢或尋求專業人士協助,以確保交易過程合法合規,並保障自身的權益。
綜上所述,民眾在購買土地時應充分了解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的土地相關資訊,並在出售時應依法繳納房地合一稅。如欲瞭解更多房地合一稅土地出售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的網站,或諮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確保交易過程合法合規,保障自身的權益。
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注意事項
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時,有許多注意事項需要留意,以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以下列出幾個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時應注意的事項:
- 確認土地是否屬於房地合一適用範圍:在出售土地前,應先確認土地是否屬於房地合一適用範圍。房地合一適用土地是指取得後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土地,以及取得後持有期間超過2年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的土地。如果土地屬於房地合一適用範圍,則在出售時應依規定繳納房地合一稅。
- 計算土地出售的應稅所得: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時,應計算土地出售的應稅所得。應稅所得是指土地出售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原始取得成本包括取得該土地時支付之價金、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地政規費、代書費、仲介費等。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包括土地填土、整地、鋪路、造林、植樹、灌溉、排水、整修、改建、裝修、修繕、仲介費、代書費等。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自取得該土地日起至出售該土地日止,依土地漲價稅規定辦理申報覈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申報房地合一稅: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後,應在申報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為土地出售後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土地買賣契約書、土地權狀、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等。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為35%,並按土地出售的應稅所得額計算。如果土地出售的應稅所得額超過400萬元,則應預繳20%的房地合一稅。
- 繳納房地合一稅:申報房地合一稅後,應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房地合一稅。繳納期限為申報期限後30日內。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銀行、ATM或臨櫃至國稅局繳納房地合一稅。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繳納期限內繳納房地合一稅,則將被加徵滯納金。
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中的土地出讓詳解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土地出讓也可能需要繳交房地合一稅。
根據《房地合一稅條例》的規定,房地合一稅適用於以下土地之出售:
- 一般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農牧用地、其他用地等。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包括觀光遊憩用地、教育用地、醫療用地、社會福利用地、宗教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
- 非都市土地,包括農地、山坡地、林地、牧地、魚塭、養殖池等。
因此,如果您出售上述類別的土地,就需要按照房地合一稅法規定繳納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為累進稅率,適用稅率如下:
- 出售期間在1年以內者,稅率為45%。
- 出售期間在1年以上2年以內者,稅率為35%。
- 出售期間在2年以上5年以內者,稅率為20%。
- 出售期間在5年以上者,稅率為15%。
房地合一稅的課稅所得額是以出售土地的交易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 原始取得成本包括取得該土地時支付之價金、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地政規費、代書費、仲介費等。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包括土地填土、整地、鋪路、造林、植樹、灌溉、排水、整修、改建、裝修、修繕、仲介費、代書費等。
- 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自取得該土地日起至出售該土地日止,依土地漲價稅規定辦理申報覈定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可以扣除以下費用:
- 土地增值稅。
- 房屋稅。
- 地價稅。
- 都市計畫變更增值稅。
- 其他與出售土地有關的必要費用。
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為出售土地後30天內,申報時應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土地類別 | 稅率 | 課稅所得額 | 申報期限 | |
---|---|---|---|---|
一般用地 | 住宅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出售土地交易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 | 出售土地後30天內 |
商業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工業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觀光遊憩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出售土地交易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 | 出售土地後30天內 |
教育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醫療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社會福利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宗教用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非都市土地 | 農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出售土地交易價格減去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 | 出售土地後30天內 |
山坡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林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
牧地 | 依出售期間累進 |
土地出讓徵收房地合一稅有先例嗎?
土地出讓徵收房地合一稅的確有先例,過去曾發生過多起土地出讓案例,最後都被認定需要補繳房地合一稅。其中一個著名的案例是,2017年有一位地主將名下土地出讓給親戚,當時為了規避房地合一稅,僅以1元價格進行交易。然而,國稅局在稽查時發現該筆土地的實際價值遠高於1元,因此認定這是一起假買賣行為,並要求地主補繳房地合一稅。最終,地主不得不繳納高額稅款,才得以解決這場稅務糾紛。
另一個土地出讓被課徵房地合一稅的案例發生在2018年,當時一位地主將名下土地出讓給建商,並約定在未來取得建商開發完成的房屋作為報酬。國稅局認為,這筆交易屬於房地合一範疇,應依照相關規定繳納房地合一稅。儘管地主主張這是一筆土地交換行為,不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徵範圍,但國稅局仍堅持己見,並要求地主補繳稅款。最後,地主為了避免訴訟,選擇繳納稅款以息事寧人。
以上兩個案例都說明瞭,土地出售也會房地合一稅的規範範圍內,儘管有些地主可能想透過各種方式規避繳稅,但只要被國稅局認定是假買賣或屬於房地合一範疇,最終還是逃不過補繳房地合一稅的命運。因此,在進行土地出讓時,一定要事先了解相關稅務法規,並誠實申報土地交易資訊,以免落得補繳稅款的下場。
房地合一稅土地出售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在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土地,應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的開立方式如下:
- 由土地所有權人開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土地出售後30日內,向購買人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的金額應為土地出售成交價款。若土地所有權人因故無法於30日內開立統一發票,應於土地出售後最遲於次月15日,向稅務機關申請覈准延期開立統一發票。
- 由買受人開立:
買受人若於土地出售前預付價款,可於預付價款支付後,向土地所有權人索取統一發票。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預付價款後15日內,向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土地所有權人若因故無法於15日內開立統一發票,應於預付價款支付後最遲於次月15日,向稅務機關申請覈准延期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應載明下列事項:
- 土地出售成交價款
- 土地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土地買受人姓名、身分證號碼或統一編號
- 土地座落及地號
- 土地出售日期
- 統一發票日期及發票號碼
土地所有權人應將統一發票正本交給買受人,並將統一發票副本留存備查。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將統一發票副本附在申報書中。
土地有房地合一稅嗎結論
綜上所述,出售房地合一稅制適用範圍內的土地,需要繳納房地合一稅。稅額的計算方式是將出售時的成交價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以及土地增值總數額,再乘以適當的稅率。納稅人可以透過申報土地增值稅或申請覈定土地公告現值等方式,來確認土地的增值總數額。在出售土地時,應向買方索取統一發票,作為申報房地合一稅的依據。同時須注意,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可能涉及到其他稅務問題,如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因此,在進行此類交易前,務必諮詢專業人士,以確保遵守相關法規,避免稅務風險。
土地有房地合一稅嗎 常見問題快速FAQ
1. 什麼是房地合一稅?
房地合一稅是一項針對出售房屋或土地時產生的利益課徵的稅收。房地合一稅的稅率為獲利部分的20%,同時出售土地和房屋時,以合計淨利為課稅基準。
2. 什麼樣的土地屬於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範圍?
依據《房地合一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範圍包括取得房屋與土地滿 2 年以上之個人,在出售時應依房地合一稅規定課徵。但依《房地合一稅條例》第 8 條規定,以下土地不屬於房地合一稅的適用範圍:
–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
– (二)非都市土地且非屬原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1,000 元以上地區。
– (三)農業用地出售。
– (四)非都市土地且面積未達 360 平方公尺。
– (五)經內政部覈定指定之平地森林。
– (六)國民住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國民住宅用地。
– (七)平均地權條例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之社會住宅用地。
3. 出售土地如何依法繳稅?
在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時,出售方應於取得出售證明後 3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房屋或土地出售所得。出售方應依《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於出售房地合一適用土地的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繳納房地合一稅。同時,出售方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予買受人作為申報成本費用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