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一直以來是個熱議的話題。根據相關法規,夫妻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取決於繼承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遺產稅免稅額。
夫妻繼承遺產要繳稅嗎?婚後一方財產多,可爭取剩餘財產差額扣除
夫妻之間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取決於繼承遺產的總額是否超過遺產稅的免稅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在計算遺產稅時,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因此,如果夫妻婚後一方的財產較多,另一方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後,可以有效減少應納遺產稅的金額,甚至可以免除遺產稅。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又稱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因婚姻關係的存續而使另一方被減少的財產。舉例來說,夫妻在結婚前各自擁有100萬元的財產,婚 後,其中一方努力工作存了100萬,而另一方則把所有時間都放在家庭上,並未增加財產。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財產的差距從0擴大到100萬元。若夫妻不幸離婚,被減少財產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加的財產,按比例分配。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要件,必須符合民法規定。因此,如果夫妻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
一、夫妻依法辦理離婚。
二、夫妻之一死亡。
三、夫妻之一宣告失蹤。
四、夫妻之一被監護宣告。
五、夫妻之一被輔助宣告。
六、夫妻之一喪失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一方婚後財產較多,另一方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節省遺產稅負擔。因此,在辦理夫妻繼承遺產時,必須瞭解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爭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降低夫妻繼承遺產稅負擔
夫妻一方往生後,繼承遺產時,若需被課徵遺產稅。除可以申報扣除額讓遺產總額減少後再計稅之外,也可以爭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讓夫妻繼承遺產時可免繳遺產稅;以下介紹爭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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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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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繼承時,如何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
- 往生配偶的死亡證明書
- 往生配偶的戶籍謄本
- 夫妻雙方的結婚證明書
- 往生配偶的遺囑或繼承證明書
- 往生配偶的財產清單
- 申請人與往生配偶財產清單
- 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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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降低夫妻繼承遺產稅負擔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其中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以主張將婚後財產減掉婚前財產後,剩餘財產的一半作為自己的剩餘財產。換句話說,夫妻其中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以主張將婚後剩餘財產的二分之一作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當夫妻一方往生後,繼承遺產時,另一方若要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則必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往生後,另一方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將喪失請求權。
當夫妻一方往生後,繼承遺產時,若能夠成功爭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那麼就可以降低夫妻繼承遺產時的遺產稅負擔,甚至可以讓夫妻繼承遺產時免繳遺產稅。因此,夫妻一方往生後,另一方在繼承遺產時,若符合相關條件,則應積極爭取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
夫妻繼承遺產要繳稅嗎?先了解申報扣除額
夫妻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取決於繼承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遺產稅免稅額。根據遺贈稅法第17-1條,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因此,若夫妻其中一方婚後財產很多,而另一方很少,在計算遺產稅時,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在節稅效果上是很可觀的。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遺產,免徵遺產稅:
- 被繼承人生前自配偶所得之遺產。
- 被繼承人死亡時年滿二十歲以上子女、養子女或孫子女、養孫子女自其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養祖父母所得之遺產。
- 被繼承人死亡時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兄弟姊妹自同父母或同父或同母之兄弟姊妹所得之遺產。
- 遺贈稅法施行後,被繼承人因遺贈而取得之遺產。
- 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取得中華民國戶籍滿十年之僑居國外國民自中華民國境內住所或居所繼承之遺產。
-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免徵遺產稅之遺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是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內行使,逾期不主張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再為主張。
夫妻繼承遺產,如果繼承的遺產總額超過遺產稅免稅額,超過的部分需要繳納遺產稅。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後再計算遺產稅,這可以有效節稅。因此,在辦理夫妻繼承遺產時,務必要先了解相關的扣除額以及申報程序,才能有效節稅。
遺產免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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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 | 免稅額度 |
配偶 | 無限制 |
子女、養子女或孫子女、養孫子女 | 1200萬元 |
兄弟姊妹 | 600萬元 |
其他繼承人 | 0元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
說明 |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取得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
申報期限 | 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內 |
節稅效果 | 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後再計算遺產稅 |
夫妻繼承要繳稅嗎?婚後一方財產多,爭取差額扣除節稅
夫妻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取決於繼承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遺產稅免稅額。根據遺贈稅法第17-1條,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因此若是夫妻其中一方婚後財產很少,取得剩餘財產後再算遺產稅,在節稅效果上是很可觀的。
夫妻繼承遺產時,如果繼承的遺產總額超過遺產稅免稅額,超過的部分需要繳納遺產稅。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這種情形,夫妻一方將繼承來的遺產,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後,再計算遺產稅。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一方財產較多而另一方財產較少,在離婚時,可以向較多一方請求財產差額的分配。這種請求權,在離婚時可以主張,在繼承時也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金額,是以夫妻雙方的財產淨值差額來計算。財產淨值,是指財產的價值扣除負債後的剩餘金額。
夫妻繼承遺產時,如果要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需要在遺產稅申報時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財產清單,以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計算證明。稽徵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會審核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的計算是否合理,再覈准或駁回申請。
夫妻繼承遺產時,如果能夠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後再計算遺產稅,這可以有效節稅。因此,在夫妻繼承遺產時,一定要了解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並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及時提出申請,以節省遺產稅的支出。
夫妻要繳遺產稅嗎?利用剩餘財產差額扣除省稅
夫妻在繼承配偶遺產時,經常遇到遺產稅的問題。遺產稅是針對被繼承人遺留財產而徵收的稅賦,如果繼承的遺產總額超過遺產稅免稅額,超過的部分需要繳納遺產稅。遺產稅的稅率是累進稅率,遺產總額愈高,稅率愈高。遺產總額在1200萬元以下者,免稅額為500萬元;遺產總額在1200萬元以上者,免稅額為550萬元。
對於夫妻繼承遺產,如果繼承的遺產總額超過遺產稅免稅額,超過的部分需要繳納遺產稅。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都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後再計算遺產稅,這可以有效節稅。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結婚、懷孕、生產、扶養子女或其他正當事由,致未能維持原有生活水準,而他方未盡扶助義務,導致雙方財產差距懸殊的,可以向法院請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的計算方式,是以夫妻雙方婚後所得扣除各自負擔的費用後,再扣除各自婚前財產,所得差額的一半。
例如:假設甲先生和乙女士在婚後共同生活10年,期間甲先生的所得為100萬元,乙女士的所得為50萬元。甲先生婚前財產為200萬元,乙女士婚前財產為100萬元。甲先生和乙女士在婚後共同負擔的生活費用為30萬元。
那麼,甲先生和乙女士可以主張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為:
(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2=10萬元
因此,甲先生和乙女士在繼承配偶遺產時,可以扣除10萬元的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後再計算遺產稅,這可以有效節稅。
夫妻繼承要繳稅嗎?結論
夫妻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關鍵在於被繼承人的配偶,能否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可以,則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節省遺產稅稅負。因此,在辦理夫妻繼承遺產時,務必要了解相關法令規定,並且積極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才能有效節稅。
總而言之,由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額在夫妻一方過世後才能提出申報,其財產清查與舉證往往曠日費時,建議夫妻若有節稅考量,最好於非繼承時就先釐清財產狀況及剩餘財產分配,以利未來申報扣除額時可以加速財產清查,完成申報,節省不必要的支出。
夫妻繼承要繳稅嗎? 常見問題快速FAQ
Q1:夫妻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
A1:夫妻繼承遺產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取決於繼承的遺產總額是否超過遺產稅免稅額。如果超過免稅額,則需要繳納遺產稅,稅率是累進稅率。遺產稅免稅額為550萬元。
Q2:夫妻一方婚後財產較多,可以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節稅嗎?
A2:可以。夫妻一方婚後財產較多,在計算遺產稅時,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這可以有效節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
Q3:夫妻繼承遺產時,需要申報哪些扣除額?
A3:夫妻繼承遺產時,需要申報的扣除額包括:喪葬費、遺產管理費、遺產負債等。另外,還可以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金額要以遺產總額的二分之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