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關採購實務中,常會遇到採購人員執行業務的疑慮,本篇文章將針對「承辦人可以當主驗人嗎?」此一疑問,探討相關的採購法規範,以協助機關採購單位人員正確執行採購業務。
這篇文章的實用建議如下(更多細節請繼續往下閱讀)
- 明確區分承辦人與主驗人的職責,避免利益衝突。
- 指派公正且專業的機關採購單位主管擔任主驗人,以確保驗收作業的客觀性。
- 制定明確的作業程序,規範承辦人與主驗人的角色與職責,確保採購程序的順利進行。
可以參考 房貸是撥款給誰?房貸撥款後如何領取?
機關採購法規範下承辦人擔任主驗人之資格解讀
機關在進行採購作業時,往往需要指派承辦人負責處理採購事宜,而主驗人則擔任驗收採購標的之重責大任。為維護採購程序之公正性與客觀性,機關採購法規範對於承辦人是否得擔任主驗人一事,明訂相關規範,避免利益衝突之產生。
根據機關採購法規範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此項規定乃基於迴避利益衝突之考量,避免承辦人員因參與採購作業而對其所辦採購案件之驗收有所影響。換言之,機關應指派與採購案件無利益關聯之人員擔任主驗人,以確保驗收作業之客觀公正。
然而,法規範亦設有例外規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機關採購單位之主管擔任主驗人,惟該主管不得為辦理該採購案件之承辦人員。此一例外規定之用意在於,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通常對於所轄採購業務較為熟悉,且具備一定之專業能力,機關考量其職務分工及業務需要時,得指派其擔任主驗人,以利驗收作業之順利進行。
此外,機關採購法規範並未明文限制機關採購單位之主管身分,因此實務上,機關採購單位主管得為承辦人亦得為非承辦人。若機關採購單位主管為承辦人,則依前述規定不得擔任主驗人;若機關採購單位主管非承辦人,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考量其職務分工及業務需要,指派其擔任主驗人。
機關採購法規範對於承辦人是否得擔任主驗人一事,基於迴避利益衝突之考量,明確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不得擔任主驗人。然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考量機關採購單位主管之職務分工及業務需要,指派其擔任主驗人,惟該主管不得為辦理該採購案件之承辦人員。
承辦人身分認定與主驗人資格
機關採購案件中,承辦人身分認定對於其擔任主驗人資格至關重要,相關規定包括:
-
採購法第107條第1項第2款: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但該採購單位之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其為主驗人。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第3項: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指實際參與訂定採購計畫、辦理採購評選、決標或驗收等採購程序者,但不含採購案之主管及專門委員。
簡言之,若承辦人符合下列條件,則不得擔任主驗人:
-
為機關實際承辦採購計畫、評選、決標或驗收等程序者
-
非採購單位主管或專門委員
反之,若承辦人為採購單位主管,且無實際承辦採購程序,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其擔任主驗人。
採購單位主管身分與主驗人資格之關聯
採購法規範明確規定,機關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然而,若該採購單位之主管並非屬於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其為主驗人。此規定旨在避免利益衝突,確保採購程序的公平公正。
因此,機關採購單位主管是否具備主驗人資格,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屬於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實務上,最基層之承辦人員通常是指直接負責辦理採購案件之人員,例如辦理標書招標、審查廠商資格及辦理決標等事宜。而機關採購單位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則可經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擔任主驗人。例如,採購單位主管為組長或課長,且其並非直接負責辦理採購案件之人員,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其為主驗人。
此外,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採購單位主管為主驗人時,應考量其專業知識、經驗及執行能力等因素,以確保採購程序的專業性及有效性。同時,採購單位主管應本於職責,公正客觀地執行主驗人任務,以維護政府採購之良好品質。
項目 | 說明 |
---|---|
採購法規定 | 機關最基層承辦人員不得為主驗人 |
例外情況 | 若採購單位主管非最基層承辦人員,得經由機關首長指派為主驗人 |
最基層承辦人員定義 | 直接負責辦理採購案件事項,如招標、審查廠商資格等 |
主管是否可指派為主驗人 | 若非最基層承辦人員,可經機關首長指派 |
指派考量因素 | 專業知識、經驗及執行能力 |
主管執行主驗人任務原則 | 公正客觀,維護政府採購品質 |
承辦人可否擔任主驗人:採購法規範的見解
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為確保採購過程公正客觀且落實採購法規範之精神,對於承辦人員擔任主驗人的資格有明確規定。採購法規範第75條第3項明定:「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此項規定旨在避免採購承辦人員同時擔任主驗人,造成利益衝突或影響採購作業的公正性。因為承辦人員參與採購的評選及決標過程,若同時擔任主驗人,可能會產生下列問題:
- 偏袒特定廠商:承辦人員可能對特定廠商較為熟悉或偏好,影響其對採購標的驗收判斷。
- 掩蓋採購瑕疵:若採購標的驗收不合格,承辦人員擔任主驗人可能隱匿或淡化採購瑕疵,影響機關權益。
- 影響採購公正性:承辦人員同時兼任主驗人,將破壞採購程序的公正性,影響採購的公平競爭和透明度。
因此,採購法規範禁止承辦採購案件最基層的承辦人員擔任主驗人,以維護採購程序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同時,機關應明確區分承辦人員與主驗人員的權責,避免人員重疊造成利益衝突或影響採購作業的公正性。
採購法規範下機關承辦人擔任主驗人資格之認定
機關承辦人擔任主驗人資格認定須視其職責範圍而定。承辦人係指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之最基層辦理人員,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承辦人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此項限制旨在確保採購作業之公正性與客觀性,防止承辦人利用職務之便介入驗收程序,影響採購結果之公允性。
惟實務上亦有例外情形。依據採購法第84條第4項規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機關採購單位之主管為採購案件主驗人。機關採購單位主管是否屬於承辦人,則須視其職務內容、辦理採購案件之角色及監督層級等因素綜合認定。
若機關採購單位主管實際參與採購案件之具體作業或決策過程,則應視為承辦人,不得擔任主驗人。反之,若機關採購單位主管僅負責監督與管理採購作業,並未直接參與具體採購事務之執行,則不應視為承辦人,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其擔任主驗人。
承辦人可以當主驗人嗎?結論
綜上所述,機關採購法規範明定,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最基層的承辦人不得兼任主驗人。但機關主管不受此限,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其為主驗人。因此,承辦人是否能擔任主驗人,須視其具體身分和角色而定。
機關辦理採購業務時,應制定適當的作業程序,明確界定承辦人與主驗人的職責,避免利益衝突或公正性疑慮。承辦人應專注於採購程序的執行,而主驗人則負責驗收貨品或服務的品質。透過分工合作,機關才能確保採購作業的順利進行和採購標的的品質符合契約要求。
承辦人可以當主驗人嗎?常見問題快速FAQ
Q1:什麼是承辦人?
承辦人是機關內負責辦理採購案件的基層人員,負責採購活動中的行政作業和文書處理等。承辦人可以是機關內的任何員工,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採購專業知識和經驗。
Q2:什麼是主驗人?
主驗人是機關委派的驗收人員,負責檢查驗收採購標的物的品質和數量,並決定採購標的物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主驗人必須具備相關驗收專業知識和經驗,並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
Q3:承辦人可否擔任主驗人?
根據採購法規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最基層之承辦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但如果機關採購單位的主管非屬上述承辦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得指派其為主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