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空氣污染物包含氣狀、粒狀、有害、異味等種類。這些污染物會對人體健康、環境和經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制定相關法規管制其排放是刻不容緩的課題。
這篇文章的實用建議如下(更多細節請繼續往下閱讀)
- 了解空氣污染物種類,關注影響健康的衍生性污染物:認識衍生性污染物,例如臭氧和二次細懸浮微粒,了解其對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並關注這類污染物的相關資訊。
- 留意氣象條件對空氣污染的影響:了解天氣狀況對衍生性污染物產生和濃度變化的影響,例如陽光充足時臭氧濃度升高,霧霾天時二次細懸浮微粒濃度增加,適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暴露在高濃度污染物環境中。
- 關注空污法規範,配合管制措施:熟悉空污法規定的空氣污染物種類,並配合政府的管制措施,例如汽機車排放標準、工廠廢氣管制等,共同維護空氣品質,保障自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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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物種類:衍生性污染物
根據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衍生性污染物也是受規範的空氣污染物之一。衍生性污染物指的是由其他空氣污染物在特定的時間、溫度與濕度等環境條件下產生的新物質。衍生性污染物質通常會對健康產生嚴重的影響,包括刺激眼睛、鼻子和喉嚨等呼吸道症狀,以及心血管疾病和癌症等長期健康問題。
常見的衍生性空氣污染物包括:
衍生性空氣污染物的產生受到天氣條件、陽光強度和空氣中其他污染物濃度的影響。例如,在陽光充足的炎熱天氣下,臭氧的濃度會升高,而霧霾天則會導致二次細懸浮微粒的濃度增加。這些衍生性污染物會對人體健康、環境和生態系統造成顯著的危害。
有害物質:空污法所列舉之惡人
《空氣污染防制法》明訂有害空氣污染物,包括七類具有致癌、致畸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這些物質對人體健康與環境品質構成嚴重威脅,不容小覷,其種類繁多,茲列舉如下:
空污法定義的異味污染物
異味污染物,顧名思義,是指具有明顯氣味的物質,足以引發厭惡或其他不適應情緒反應。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明文將此類物質納入空氣污染物的範疇,旨在防範其對人體健康與生活品質造成的影響。
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異味污染物來源包括:垃圾場、污水處理廠、工業製程、畜牧場等。這些物質主要由揮發性有機物(VOCs)組成,如苯、甲苯、乙苯等。VOCs具揮發性強、易於擴散的特性,一旦進入空氣中便會迅速擴散,對人體產生健康危害。
異味污染物對人體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呼吸道刺激、頭痛、噁心、嘔吐等症狀。長時間暴露在高濃度的異味污染物環境中,更可能引發支氣管炎、肺炎等呼吸道疾病。此外,異味污染物還會對生活品質造成負面影響,導致情緒低落、睡眠障礙、食慾不振等問題。
為了防範異味污染物對人體健康與生活品質的影響,空污法特別將其列入空氣污染物的範疇,賦予主管機關監測、管制的權限。民眾若發現居住環境附近有異味污染問題,可向當地環保機關反映,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採取適當的管制措施,保障民眾的健康與生活品質。
異味污染物 | 來源 | 組成成分 | 對人體的影響 | |
---|---|---|---|---|
定義與來源 |
具有明顯氣味的物質 |
垃圾場、污水處理廠、工業製程、畜牧場等 |
揮發性有機物(VOCs),如苯、甲苯、乙苯等 |
呼吸道刺激、頭痛、噁心、嘔吐 |
引發厭惡或其他不適應情緒反應 |
支氣管炎、肺炎等呼吸道疾病 |
|||
被列入空污法的空氣污染物 |
情緒低落、睡眠障礙、食慾不振等問題 |
空污法明訂的空氣污染物種類
根據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空氣污染物可分為下列種類:
指以氣體或蒸氣型態存在之污染物,例如硫氧化物(SOx),其包含二氧化硫(SO2)和三氧化硫(SO3)。
指懸浮於空氣中,粒徑小於或等於 10 微米(PM10)、小於或等於 2.5 微米(PM2.5)之固體或液體顆粒物。
指由空氣中其他空氣污染物反應或轉化而形成之污染物,例如光化學氧化物和二次有機氣溶膠(SOA)。
指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具有顯著危害之空氣污染物,例如重金屬(鉛、鎘、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多環芳香烴(PAHs)。
指具有氣味,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污染物,例如氨(NH3)、硫化氫(H2S)和甲醛(HCHO)。
除上述種類之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物質,例如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和氮氧化物(NOx)。
空污法所規範的其他空氣污染物
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明訂的空氣污染物種類之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他物質為空氣污染物。這些物質通常具有特定性質或特性,對人體健康或環境造成顯著影響。舉例來說,細懸浮微粒(PM2.5)、多環芳香烴(PAHs)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等物質,皆是被列入空污法公告的空氣污染物。
細懸浮微粒(PM2.5)是指粒徑小於 2.5 微米的懸浮微粒。這些微粒物質容易深入肺部,對呼吸系統造成危害。多環芳香烴(PAHs)是一種有毒的化學物質,主要來自於燃燒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長期接觸 PAHs 可能會導致癌症。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是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常見於塗料、溶劑和清潔劑中。VOCs 會對人體呼吸系統產生刺激作用,並可能導致神經系統問題。
此外,空污法也針對特定場域或產業別,公告相關的空氣污染物種類。例如,針對車輛排放公告了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碳氫化合物(HC);針對煉油廠公告了苯、乙苯、甲苯和二甲苯(BTEX)等物質。透過規範這些特定場域或產業別的空氣污染物,可以有效控制特定來源的空氣污染,改善整體空氣品質。
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的空氣污染物有哪些?結論
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明訂了空氣污染物的種類,包括氣狀污染物、粒狀污染物、衍生性污染物、有害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物質。這些污染物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透過法規規範,促使污染源採取管制措施,以維護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
透過理解空污法所規定的空氣污染物種類,我們可以更具體地了解空氣污染問題的嚴重性,並督促相關單位積極防制。透過民眾的參與和政府的努力,我們才能共同打造一個空氣清新的健康環境。
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的空氣污染物有哪些? 常見問題快速FAQ
Q1:哪些物質屬於空氣污染物?
依空污法第三條第一款,空氣污染物包含氣狀污染物、粒狀污染物、衍生性污染物、有害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Q2:請舉例說明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有哪些?
空污法所列舉的有害空氣污染物種類繁多,常見的有苯、一氧化碳、甲醛、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這些物質多具有毒性或致癌性。
Q3:空污法如何定義異味污染物?
空污法定義異味污染物為具有氣味,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不良情緒反應之污染物,例如汽機車廢氣、垃圾焚燒氣體、畜牧場惡臭等。